智能百科 > 人文百科 >

夏朝的行政区划是什么样的

时间: 嘉欣 人文百科

嘿,你们知道吗?夏朝是部落城邦联盟到封建国家的过渡期,因此没有明确的疆域,那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夏朝的行政区划是什么样的,欢迎参阅呀!

夏朝的行政区划是什么样的

关于夏朝的行政区划是什么样的

国家的产生,是形成行政区划的先决条件。在原始社会,人们按氏族、部落进行生产和生活,根本不需要行政区划,也没有地域区划的概念,正如《礼记·礼运》篇所述,那时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逐步出现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形成了国家。

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有效地控制被统治阶级,需要实行分区分级管理,于是产生了形成各种各样行政区划的可能性。但是,并不是产生国家的同时也必然出现行政区划。

一些同志认为:夏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单位,是在原始公社部落基础上形成的‘小邦’或‘方国’”;“商朝的行政区划采用分封制的形式”,是不对的。夏、商两代和西周,都还没有完善的地方行政制度,当时也不可能对整个国家进行全面的行政区划,无论是“方国”,还是“诸侯国”,都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与夏、商、周王朝之间都只是松散的臣属关系。春秋以后,县、郡的出现才是我国古代行政区划的肇始。

中央王室在血缘上有宗法关系,政治上有分封关系,经济上有贡赋关系,大致构成夏王朝的核心领土范围。夏西起河南省西部、山西省南部,东至河南省、山东省和河北省三省交界处,南达湖北省北部,北及河北省南部。

这个区域的地理中心是今偃师、登封、新密、禹州一带。当时夏的势力延伸到黄河南北,甚至长江流域。夏朝早期,夏族主要在山西中南部的河内地区活动,沿汾水、河水向东南方向迁途,晚期至河南中部伊、洛河流域。《国语·周语上》谓,“昔伊洛竭而夏亡”,可见伊洛河水对夏晚期都畿的重要性。

夏朝的方国是什么国

方国是由原始氏族部落转化形成的小型国家。这些邦国位于王畿之外,不受夏后直接管辖。一些方国只是大的部族,另有一些较大的方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组织,规模甚至大于夏后氏 。有穷氏代政期间,少康曾投奔有仍、有虞氏,在那里承当牧正和庖正。

有仍氏又名有任氏,风姓,居于山东济宁微山湖畔 ,是太昊、少昊的后裔。有仍与夏后来往密切,之间有通婚现象。相妻缗来自有仍。相被寒浞杀害时,缗已方妊,她避居故乡,在有仍生下少康。少康复兴后,封有仍族人于任国。

有虞氏乃虞幕、帝舜之后,活动于豫西北、晋南古汾水流域。舜老时,认为己儿商均不贤不肖,所以禅位于禹。禹仿效尧传舜时舜先让位于尧子丹朱的做法,让位于商均,然民众纷纷拥护禹而不理睬商均,于是禹继承了帝位,将商均分封于河南虞城附近。四世后,夏室中衰,年轻的少康逃到有虞避难,得到了首领虞思的大力协助,这才使夏室终得扭转局势,有虞氏直接关系到了夏后氏的存亡。

一说偃姓乃皋陶后裔。禹老时,荐皋陶为继承人,然皋陶先禹而死,禹又荐伯益。禹死后,伯益效仿常规,先让位给禹子启,不料启深得民心,得到了民众的拥护,伯益失权。益不善罢甘休,于是与启作战,结果战败被杀。皋陶之后被封于东南六、英、许三地。

有扈氏为夏之同姓部落。启夺益位,有扈不服,以“尧舜举贤,禹独与之”为名反对启的统治,结果在甘大战中失败,其部众被罚贬为牧奴,世代从事畜牧。

胤子伯靡原为臣服夏后的部落首领,太康失国时又归附后羿,寒浞杀羿后逃奔有鬲氏。靡闻知少康准备复兴夏室,组织有鬲、二斟兵民与少康会师。

斟灌、斟鄩氏统称“二斟”,与夏后同为姒姓,是夏朝早期重要的亲夏氏族。二氏族在夏后氏的东南迁徒过程中与之融合,夏朝晚期斟鄩之地更成为夏后的都邑,偃师二里头遗址可能就是斟鄩。无王时期,寒浞命子浇率兵灭二斟,同时杀死躲避斟鄩的夏后相。其剩余势力又在数年后加入少康和伯靡的联军,复兴夏室。

有缗氏为少昊另支后裔,是夏晚期东方的强大方国。夏桀在有仍召开盟会,有缗首领因不满桀的统治,愤慨归国,桀遂灭之。

有莘氏,帝喾高辛氏之后裔,启时的支子封国。夏商之际,在伊尹的帮助下,有莘氏与商汤在北亳结盟,汤还从有莘氏娶妃。

《山海经》之海外四经记录了夏后氏周边的许多方国“国”名,可能纯属神话亦可能是远古部落名称的讹化。

夏历简介

夏历,反映了月亮围绕地球转动的规律。以月球绕行地球一周为一月,即以朔望月作为确定历月的基础。夏历的一个月叫做“朔望月”。每月初一为朔日,十五为望日,“朔望月”是月相盈亏的平均周期。

农历岁首定在何时,我国历史上不尽相同:夏朝以正月为岁首(夏历),殷商、周、秦分别将十二月、十一月、十月定为岁首。汉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启用太初历,仍依夏朝之规。后来除4次累计不到30年有过短期改动外,至今一直都沿用正月为岁首。

1970年以后夏历改称为农历。现在被称为夏历的中国传统历法,是辛亥革命使用西历后,一些人以为中国传统历法行的是夏正,所以就叫夏历。现行农历沿用自明末《时宪历》脱胎的清朝《西洋新法历书》,现代农历的基础是来自明朝末年的《时宪历》,之前明朝通行的历法为《大统历》,实际上是将元朝郭守敬的《授时历》改个名字沿用。

目前称为农历、阴历、古历、旧历等。属于一种阴阳历,平均历月等于一个朔望月,这一点与阴历原则相同,所以有阴历的成分;另一方面设置闰月以使平均历年为一个回归年,并设置二十四节气以反映季节(太阳直射点的周年运动)的变化特征,所以又有阳历的成分。

至今几乎全世界所有华人以及朝鲜半岛和越南等国家,仍使用夏历来推算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节日。从汉武帝开始至今,都采用夏正。这样后人误以为现在历法是夏历,其实只是用了夏正而已。

夏朝赋税的内容是什么

《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这就说明夏朝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朝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

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

夏朝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经济方面亦有体现。《尚书》载“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夏后,金木水火土谷六种物质皆受到治理,明晰各处田地的优劣,将其分入三等以决定赋纳数量,使得赋纳得其正而不偏颇,赐土、赐姓,根据方国部落与夏后氏关系之密切疏远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

《禹贡》一篇又列出九州赋纳物品的具体情况,将物品数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据与夏后氏都邑地理距离的远近分作甸、侯、绥、要、荒“五服”。

甸服:距离夏都城五百里以内的方国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粮食供应区。百里之内者赋纳带秸秆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赋纳禾穗;三百里外者赋纳带稃的谷物;四百里外者赋纳粗米;五百里外者赋纳精米。

侯服:距离夏都城五百至一千里间的方国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后大,五百里至六百里为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为男爵小国;八至千里地为侯伯大国。

绥服:距离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为夏后势力所及的边缘区域。其三百里内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发挥武威卫戍。

要服:距离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为夏后必须通过结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响的区域。三百里内通过同盟和平相处,二百里外为夏民的流放地。

夏朝刑法如何定罪量刑

夏王朝稳定之后,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古文献记载夏时期已具备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书·吕刑》中说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便是指周穆王将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制度——《吕刑》的重要参考。而文中提到的《赎刑》很可能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实为一物。然《赎刑》、《禹刑》是否为夏之刑法,具体内容如何,已无可考。

《左传》中引述《夏书》中关于夏时刑法载“昏、墨、贼,杀”,指触犯昏、墨、贼这三种罪过的人要判死刑。晋国叔向称这种刑法为“皋陶之刑”。虽然死刑观念应在新石器时代早已产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法律化的人物。

夏朝有监狱。《史记·夏本纪》云,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索引曰:“狱名”。夏后槐的“圜土”、商汤被夏桀囚禁的“夏台”便是夏时的监狱,为中国史书记录最早的监狱。圜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刨挖圆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篱笆圈围土牢。《大禹谟》谓“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评价夏后立刑法是对民众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

134